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张贴宣传标语。零星张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张贴栏中。因特殊情况举行展销、促销、公益和社会活动等,需要在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