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在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张贴宣传标语。零星张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举行展销、促销、公益和社会活动等,需要在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