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三)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影响城市容貌的;

(四)影响市政、交通、电力、园林、消防、通讯、供热、供水等公共设施的;

(五)影响历史遗迹、文物、古建筑安全和可能损害其价值的;

(六)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八)其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