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和晾晒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设置遮阳雨棚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