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

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禁止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屠宰。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