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力、邮政、广电、通信、燃气、环境卫生、街面广告、休闲亭、景观、照明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