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管理人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