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毗邻设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