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养老机构因停业整顿、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六十日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的意愿制定安置方案,并向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履行安置方案,并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