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班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养老机构应当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