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疫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健康巡查、清洁消毒、健康宣传等工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的,养老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医学隔离、出入管控、内部防控等预防控制措施,并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