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危及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