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规范,提供下列服务:
(一)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膳食营养、生活起居照料、洗涤与清洁卫生、室内外活动等生活照护服务;
(二)建立健康档案,宣传日常保健知识,并按照服务合同提供日常健康服务;
(三)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服务;
(五)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订立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