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入住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测评,制订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并根据老年人的身心变化动态调整。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应当在服务合同中载明,并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

失智老年人的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应当符合失智照护服务的要求。

老年人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的,养老机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