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巡访制度,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空巢、留守等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定期进行巡访,了解其生活状况,提供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