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开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等互助性养老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与高龄老年人结对帮扶,提供关爱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闲置的校舍、集体用房、民房等资源,在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经费保障和运营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