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