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向省新闻出版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不得销售,并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不得超范围散发。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