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和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