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放生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放生外来物种;不得危害当地生态环境安全;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组织开展放生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