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省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省、州(市)、县(市、区)伊斯兰教协会协助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做好朝觐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朝觐。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