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主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限制或者停止聚集性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