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或者邀请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跨州(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宗教团体同意,并分别由两地宗教团体报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