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僧阶的评定,由佛教团体依照南传佛教仪轨进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僧阶的评定,不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