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在本省跨州(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经拟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经拟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