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应当体现中国传统风格或者地方特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