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新建、改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应当体现中国传统风格或者地方特色。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