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宗教院校办学主体责任,对所举办宗教院校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指导宗教院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改善办学条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