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宗教教职人员培养规划,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