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教材编印和使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接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审批核定的招生对象、范围、学制和规模进行招生,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录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