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