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