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乡村振兴、林草、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