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