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