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