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