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