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