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