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水利工程水质保护工作,使水利工程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相应标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