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