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水量分配和调度,实行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并兼顾其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供水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