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