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

(三)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五)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

(七)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八)炸鱼、毒鱼、电鱼;

(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十)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