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机动车辆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确需利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兼作公路的,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由公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论证后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