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信、发电、输变电、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