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本条规定的情形,造成建设、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后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