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本条规定的情形,造成建设、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后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