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

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