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水利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管理使用。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