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预算予以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实行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