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已经停建的水利工程需要续建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组织续建;水利工程的升级、降等、停建、报废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