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已经停建的水利工程需要续建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组织续建;水利工程的升级、降等、停建、报废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